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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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推动技能型社会发展。新职业教育法直击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痛点,还以法律的形式为职业教育的顶层优化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一、优化党政关系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治理结构


新法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教的高度统一。一方面,明确了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中的核心地位。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另一方面,从党的领导层面为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提出新要求。一是强化党建对职业教育各项事业的引领作用,创建有特色的职业学校党建品牌;二是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在职业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生命线作用,挖掘实践场馆与基地、体验馆与博物馆等职业教育优质思政资源,构建立体的、有效的职业学校思政育人体系;三是精心培养和组织优良的职业教育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配齐建强专职辅导员与思政课教师队伍,注重思政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建设。


二、优化双轨并行协调发展的新型职普关系


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应该双轨并行、协调发展。一方面,明确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实现职普融通。强调义务教育的基础地位,义务教育后可以因地制宜推进职普共同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不能彻底分离,而是要打通堵点、构建职普融通的交汇点,并且强调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机会平等。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普融通。新法第十七条规定,要促进职普教育的学习成果互认,以此加强职普融通;第十九条明确了国家支持各层次普通教育学校切实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充分挖掘引导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加强职业教育支持。


三、优化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新职业教育法清晰勾勒出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整体框架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明确了各级职业教育应形成纵向贯通的体系。新法取消了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明确将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两个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除了由专科、本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之外,普通高等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这就为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和更多可能。未来可以根据发展要求开展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从而突破当前职业教育的天花板,实质性地拓展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通道,真正实现体系的纵向贯通。另一方面,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并重互通。一是完善学习成果互认,国家统筹推进学分银行制度在职业教育中的建设和应用,全面规划职业培训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互通机制,在资历、学分和成果方面的积累、互认和转换制度。二是实施主体互通。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统筹规划,鼓励和支持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等根据自身能力,充分结合社会需求特点,开展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职业培训,如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实习活动,并作为学分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实现教育主体互通。


四、优化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决定职业教育发展方向,新法提出“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系统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群体组织、企业等主体在举办、管理、支持、参与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之间协同效率不高,政出多门、多元管理的弊端明显,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新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加强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的建设,指导和规范职业学校教材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特点,举办骨干和示范性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等;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职工实施职业教育,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可行方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此外,新法还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五、优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模式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新法明确职业教育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细化一系列规定要求和鼓励政策。例如,规定企业应该增设适量的专职或兼职岗位来具体负责实施职业教育,确保企业与学校之间有效对接,在校企合作办学、校企联合招生方面也细化了具体要求;规定企业应积极参与职业学校教材开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规划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同时,还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等工作。从职业院校层面来说,新法强调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这些政策将更加有利于职业院校深刻把握社会人才需求特点,推动高质量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六、优化多元主体的办学制度


优化办学制度是高质量职业教育的现实需要。新法鼓励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发展,支持办学形式多样化发展,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多元主体办学制度,大力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形成政府、学校与行业企业等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一是强化企业办学责任。新法突出企业办学主体的重要作用,强调企业应立足长远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参与并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人财物等资源要素优势,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二是办学主体多元化。新法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也应积极参与开展职业教育,同时明确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也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三是办学形式多样化。新法对办学主体的办学形式给予较大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可以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习实训基地等。四是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力度。新法规定地方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职业教育,向学生提供奖助补贷等政策支持,对非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通过补贴、奖励、捐资等方式给予扶持,支持标准要向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看齐。 (节选自《教育与职业》 2022年第17期


发布于:2024年11月04日 17:24:1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