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强制标识:为何如此重要?
在当今时代,人工智能已深度融入信息生产领域,未标记的 AI 内容可能混淆真实与虚构的界限,侵蚀公共讨论的理性基石,还可能导致责任主体模糊,使法律追责和权利救济陷入困境。现行制度推行强制内容标识,在技术效率与风险防控之间建立了平衡机制。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在重塑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它能够进行逻辑推理并生成高质量的文本、图像和视频,甚至能为人类提供很好的决策建议,为我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诸多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权益侵害等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会误导普通用户,还会严重污染信息生态和网络舆论环境。为防范此类颠覆性技术导致的信息风险,推动 AI 健康发展,智能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内容标识的义务,这既是社会各界的期望,也是许多国家在技术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的价值权衡。
从义务论角度来看,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标识的义务,这是对特定危险的控制与防范。作为技术开发与部署的核心主体,其算法设计和数据训练直接决定了生成内容的性质与潜在社会影响。根据危险控制论,作为危险的开创者和控制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在现代网络空间中,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大语言模型交互服务,让互联网与智能算法深度融合,开启全新信息服务与交流活动,从这些活动中获利。因此,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他们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权益免受侵害。

同时,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智能系统的实际控制者,深度介入内容生成过程,掌握着技术权力的“阀门”,扮演着现代社会信息生产和筛选的“把关人”角色。相较于普通用户,他们拥有强大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有能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 AI 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添加标识,这本质上是将技术风险转化为可追溯的法律责任,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以及“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这种设定将技术黑箱转化为可追溯的责任链条,不仅预防个体侵权行为,更是对技术异化风险的系统性遏制,体现了技术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正义原则。
从功利论角度来看,内容标识能够促进社会福祉的最大化。现代社会并不缺乏规制技术发展的手段,但缺少能够促进社会福祉的治理手段。对 AI 进行治理,要求其履行内容标识义务,正是为了在不影响技术创新发展、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福祉的最大化。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当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个人权益,对技术的限制应尽可能保持最低限度,以不妨碍个体追求最大幸福。
在人工智能全面介入信息生产的背景下,未标识的 AI 内容不仅可能消解真实与虚构的边界,削弱公共讨论的理性基础,还会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加剧法律追责与权利救济的困难。现行制度通过强制内容标识,在技术效率与风险防控之间建立平衡机制。从成本收益分析来看,标识义务的履行不会给企业带来实质性负担,其成本远低于提供智能服务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对于智能服务提供者而言,标识系统能够增强产品可信度,避免因内容失实导致的声誉损失和法律处罚。对于使用者而言,明确标识既能规避欺诈指控,也有助于建立负责任的技术使用形象。此外,内容标识制度更深层的效用在于唤醒民众的媒介素养意识,为公众提供信息认知的识别工具。当人们明确知晓内容的 AI 属性时,会启动批判性思维和解码,抑制虚假信息传播效能。这种集体认知免疫力的提升,正是功利主义追求的社会福祉最大化的体现。

从德性论角度来看,内容标识是诚实信用美德的体现。在人工智能深度介入信息生产的时代,智能服务提供者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标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美德。与防范风险的义务论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论不同,美德论倡导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行标识,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培育诚实、责任、审慎的德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对 AI 生成内容添加标识,是将诚实、善良等品质作为美德进行倡导。特别是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旨在鼓励企业自觉标识,而非强制规定。这一要求并非简单合规操作,而是意图通过实践持续塑造企业的道德行为。
内容标识,尤其是对数据来源的标注,促使企业以美德标准自我约束,避免利用技术优势掩盖内容生成过程,从而维护信息生态的真实性与可信赖性。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主体,智能服务提供者生成的内容若缺乏标识,本质上是对信息真实性的遮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美德。企业在对合成内容进行标识时,需根据不同场景(如新闻报道、艺术创作)灵活选择标识方式,既要遵守法律规范,又要兼顾用户体验与商业伦理。现行制度允许服务提供者在不影响内容消费的前提下采用隐式标识,这要求企业在技术实现中平衡透明度与实用性,体现了实践智慧的中道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