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学、学生实习就业及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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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的,技工院校须事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内容图片

第三章 就业创业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指导、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通过就业指导课、校园招聘会、优秀毕业生座谈、技能大师讲堂、创新创业讲座等不同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成才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发挥行业办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优势,通过订单培养、岗位实习等形式,实现培养、实习、就业有机衔接,提高就业岗位适配度。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归集政府、人力资源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就业招聘信息,通过组织双选会、小型招聘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帮扶台账,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一对一”就业帮扶,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在公开招聘中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生分别按照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对待,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条件中,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考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技工院校高级工及以上毕业生依法服兵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征兵政策保障。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落实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向学生宣传北京地区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相关政策,做好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鼓励毕业生创业,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本市生源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本市生源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协助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好毕业生由校入企的转接工作,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监测,确定就业监测指标,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对毕业生进行初次就业去向登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报《毕业生初次就业去向登记表》,并组织学生领取档案。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开展就业质量评价,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对毕业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合作企业留(招)用率、技工院校主办单位吸纳率、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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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年10月22日 10:18:55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