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学、学生实习就业及学籍管理规定
填补制度空白
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应建立健全招生、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开展学制教育的技工院校。
第二章 招生与学制
第四条 技工院校招收应届毕业生和本市劳动预备制学制化教育人员注册为全日制,招生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国家和相关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五条 招收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培训的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按照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要求执行;招收本校学生就读高学段的,可参考上一学段学业成绩综合评定;招收劳动预备制学生、其他职业院校学生等,由学校确定考试形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非同一专业大类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非同一专业大类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
(四)技师学制教育招收对口专业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按技工院校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同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技工院校对新入学学生需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和身体状况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招生备案。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于当年10月中旬前,将本校完成招生备案的新生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完成电子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对取得学籍的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表》《体检表》《学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做好移交或归档保存工作。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与转专业需本人及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附件1)。跨省转学的,须报转出、转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附件2)。
第十三条 中级工班学生转专业应在二年级以内,毕业年级学生和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和监护人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两周提出转学、转专业意向。学校在接到符合条件的转学、转专业申请(附件1-1)等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但
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的;
(三)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技工院校办学条件等发生变化,学生提出转学或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的;
(五)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的。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学校专业调整情况,经学生及监护人同意,原专业在校生可以转入符合条件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可以接收不同类型学校(中专、职高、普高)学生转入本校,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专业和年级,可配合其他类型学校转出学生学籍。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缺课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由监护人承担管理责任,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无法复学的,累计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依法服兵役学生的休学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申请,经技工院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作退学处理,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一)累计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天或连续旷课两周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技工院校对以上情形在办理退学过程中,如联系不上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可在本校官网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仍未到校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应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按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收、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的,由学校按照规定要求为其注销学籍。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应给予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的,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补考、缓考安排由各技工院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课程总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和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用于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