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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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该《办法》涵盖总则、职业教育实施、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领域的教师及受教育者、职业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多个板块,其核心目标是助力陕西省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该省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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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少而精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发展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等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依托职业教育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和推广“鲁班工坊”“秦岭工坊”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项目,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区域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禀赋、就业创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技工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在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配套衔接。

第十二条 本省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资源整合、转型发展、合作办学等方式,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模和区位布局,建设少而精、符合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区域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

引导和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培养,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提升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相互融通,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

鼓励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相衔接。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本科层次职业技术专业。有序稳步扩大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发展融入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就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规划和技能人才需求发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搭建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编制重点产业链人才需求目录,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支持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实体运行机制,推动各类主体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支持校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服务平台,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第二十条支持职业学校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推动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项目、金融、税收、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指导、协助校企双方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开展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可以根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岗位需求,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文化传承、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科技成果归属等事项。

引导和支持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落地,为陕西职业教育发展划定了清晰路径、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明确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规范,到关注教师与学生权益,再到强化保障措施,每一项内容都紧扣“高质量发展”核心。这不仅能让职业教育更好地对接社会需求,培育更多技能型人才,也为陕西建设教育强省注入了强劲动力。未来,随着《办法》的逐步实施,陕西职业教育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更多高素质劳动者,书写教育赋能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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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年09月02日 09:31:12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