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学校在校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严禁事项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重点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并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实习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四)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五)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七)严禁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九)严禁强制要求学生参加与实习内容无关的事项;
(十)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十一)严禁安排学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风险期间开展实习活动;
(十二)严禁安排学生参与涉嫌违法或违反伦理道德的商业活动、非法项目。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加强日常监管,要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第四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职业学校要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监督咨询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信访等多种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和问题整改。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
第七章十二项禁止事项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实习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正当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向实习单位输出在校学生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职业学校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省教育厅及省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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