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执行细则》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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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明确分管学生实习工作的校领导及责任部门;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同时,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制定指导教师的管理制度与工作指南;联合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实习学生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范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不得删减,可以附件形式增添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自主实习学生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学生应签订同一版本的《实习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

以下情形:

(一)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四)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九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向所属学校提交实习报告和相关实习材料。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职业学校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并及时按要求将学生实习相关信息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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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联合统一安排,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技工院校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教育厅,并与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第二十四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会同其他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省级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全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或员工标准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要在实习前组织学生充分了解实习考核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应当纳入学生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在实习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档案原则上保存不少于3年。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告家长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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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年08月30日 17:17:23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