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 75 载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轨迹、本质特征、现实难题与政策构想
作者简介
张耀嵩(1978-),男,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副校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人才培养与质量评价研究(北京,100029);孙辉(1983-),男,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孙林、王婷、闫亚南,均任职于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民生福祉学院。
从世界各国学徒制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一制度在保障劳动力有效供给、助力高质量就业,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2022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首次被纳入法律条文范畴,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学徒制作为一项教育制度,获得了国家法律层面的正式确认与保障。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学徒制的发展历程,精准把握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内涵与特征,清晰明确其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据此提出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促进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持续发展与创新而言,兼具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历程
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我国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的酝酿探索阶段和新时代的创新阶段,并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而不断完善。
(一)1949-1977年:萌芽阶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对各行各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成立前,各行各业已经存在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学徒制形式。1956年《关于新中国成立前商业学徒培养方式的调查报告》表明,传统的学徒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全盘否定,而应当予以社会主义改造,保留其有利于行业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部分,彻底改变旧社会师傅压榨徒弟、师徒身份依附和地位悬殊等陋习,传承优秀中华文化技艺,使师傅和徒弟均属于工人阶级性质的工人身份,形成新型同事关系,恢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1957年,国家出台《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首次以国家制度的形式对学徒制予以规定,从国家层面对学徒制进行相应规范,明确了学徒制作为技术技能传承的合法形式。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萌芽阶段,本质上是对贫苦学徒的解放[2],是对国家经济的恢复,更是对新生政权的巩固。
(二)1978-2004年:酝酿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行各业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呈现井喷态势,单纯依靠企业内部开展的学徒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人才供给的主力军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要求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开启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大幕,也开启了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序幕[3]。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动力来自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落地实施急需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千百万的技术技能人才。这一需求强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建设,也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体系载体。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对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予以明确,进一步为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推动了职业院校作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主体的形成。199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开展学徒制,酝酿形成了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内部学徒制[4]。同时,分阶段开展学徒制的试点工作,要求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中国特色学徒制在改革开放后的酝酿阶段,本质是解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撑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快慢和优劣。
(三)2005-2019年:探索阶段
2005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实施〈江西省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制定《江西省“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在各省探索“名师带徒”经验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出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是将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型培养模式,是在国家层面为提高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而作出的重要战略性决策[5]。人社部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针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出台文件,进行战略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厅发[2018]66号)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新型学徒制从启动试点向全面推进阶段发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学徒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的各种社会保险可以正常缴纳,企业给员工的带薪休假等福利保障具有法律依据,可以参加需要从业经历才能考取的技能证书,学徒期间也有各种财政补贴机制。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学徒获得具有职业教育的学籍和学历存在一定困难,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与职业院校系统的教育教学存在一定差距。企业新型学徒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新入职或者转岗的职工高质量对接就职岗位,实现高质量生产;痛点是如何实现劳动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卡点是职工难以直接获得学籍和学历。
现代学徒制是在教育部的引导下,将行业、企业全过程融入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实现了对劳动就业体系的有效促进,在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同时,拓宽人才成长通道,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11年6月,在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国家试点推进会上,教育部将江西省新余市的江西职教园区作为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按照“世界眼光、中国特色、国际标准”的总体要求开展试点[6]。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这是现代学徒制在国家层面文件中首次出现。2014年8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19号),对以学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予以安排,标志着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正式启动。教育部在2015年和2017年分两批次明确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现代学徒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学徒具有职业教育的学籍和学历,享受职业院校系统的理论教学和企业实践训练,在教育教学规范、标准和制度建设方面较为完善。不足主要表现在:学徒与企业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的各种社会保险无法缴纳,企业给员工的各种带薪休假等福利保障有一定难度,参加需要从业经历才能考取的技能证书受到限制[7],学徒期间的各种财政补贴没有形成机制。现代学徒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职业教育的学生高质量对接就业岗位,实现高质量就业;痛点是如何实现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融通;卡点是学生与企业难以签订劳动合同。
(四)2020年至今:创新阶段
中国特色学徒制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之中;第二次出现是在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之中。法律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在2022年5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之中。通过总结教育部引导实施的现代学徒制和人社部引导实施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在运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特色学徒制进行创新实践。
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各具优势,也均存在一定局限,无论是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实践探索层面,均期待二者能够实现融合发展[8]。唯有持续突破各类现实障碍——既要整合两种学徒制的优势并弥补其不足,也要在具体实施层面完善保障机制:比如为学徒打通学籍学历相关通道,在法律层面支持学徒与企业签订具备劳动合同效力的协议,确保学徒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带薪休假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让考核合格的学徒能够将学徒经历视同从业经历,以此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资格,并依法享受相应财政补贴——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实现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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